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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部分参加居民医保人员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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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0 1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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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从业居民”、“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筹资标准相应调整;“老年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政府缴费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特困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由政府按照调整后的筹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提高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标准。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元后,对超过200元至1200元以内的费用,在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5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40%。
     普通门诊统筹的补偿范围以及急诊抢救、转诊、异地就医等就医规则和补偿标准,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按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相关办法执行。
     统一职工医保医疗救助基金补偿标准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分别由参保人员个人和医疗救助基金按比例承担,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承担2%、其他成员个人承担5%,余额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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