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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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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4 15: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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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度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宣传提纲

(2021 年 1 月)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政策

  1. 参保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   工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费。驻常的部、省属用人单位的职工可按属地管理   原则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   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  工医保费。
  2. 缴费标准。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缴费  基数的上限、下限,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执行统一  的标准。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0.8,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

按8.8和2的比例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

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下同)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   10,由个人缴纳。

  1.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将原职工医疗救助制度统一更名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  助,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全员参加,由个人缴费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统一按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拨基数的0.3筹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按0.5筹集,下同),直接从个人账户中划转,用于保障参保人员发生的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   费用、大病保险费用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等合规费用。其中,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按  医保缴费基数的0.3在缴纳医保费时同步缴纳,或按养老金的0.3缴纳。
  2. 个人账户划拨标准和办法。划拨办法为:在职人员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月划拨,  退休人员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每半年(每年的 1月及 7月)划拨一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直接从个人账户中划转,个人账户在原划拨比例基础上减少

0.3(其中展长期护理险试点的武地区减少  0.5个人账户划拨标准:

  1. 最低缴费年限。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

 

人员类别

划拨标准

35 周岁及以下

本人缴费基数的 2.9

36 周岁至 45 周岁

本人缴费基数的 3.4

46 周岁至退休前

本人缴费基数的 4.2

退休人员

划拨时上月本人养老金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

退休的老工人

按划拨时上月本人养老金的 6

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 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同一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的参保人员,应一次性补缴并达到上述规定年限后,才能享受相应职工医保待遇。一次性补缴基数为缴纳时我市公布的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补缴费率为   8, 不划拨个人账户。

  1. 参保缴费中断处理。首次参保或中断后续保人员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  受相应待遇(处于医保待遇等待期的除外,下同)。对未按规定正常参保或已办理停保   手续的人员自停保生效日起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应待遇。对参保期间未按   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征缴部门应进行催缴,医   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暂停该单位在职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自补缴欠费到账后再予以享受相应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灵活就业人  员自行承担。

对以下人员统一设置3  个月医保待遇等待期,等待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待遇:首次参加职工医保或超过3个月中断补缴以及中断不补缴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合规费用。合规费用又称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文件规定范围内产生的基本医疗费为政策范围内费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可报销费用(注:目录范围内超支付标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不属于限定支付范围及目录范围外的费用均不属于政策范围内费用)。合规费用按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待遇标准报销。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一个年度内,医保待遇正常的参保患者按规定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  间联网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职  工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按比例予以支付。

 

人员类别

 

起付标准

(元)

统筹基金对起

付标准至15万元以内合规费用的支付比例

职工大额医疗补

助基金对 15 万元以上合规费用的支付比例

 

 

 

在职

首次住院:

一级 400 元、二级 600 元、

三级 1000 元;

二次及以上住院:

一级 240 元、二级 360 元、

三级 600 元

 

 

 

90

 

 

 

95

退休

首次住院:

一级 320 元、二级 480 元、

三级 800 元;

二次及以上住院:

一级 192元、二级 288元、三级

480 元

95

95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96

 

 

98

注:在紧密型、专科共建型医联体内双向转诊的,上转住院的起付标准累计计  算,下转住院的起付标准免于计算,连续住院期间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计算一次。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项目待遇

  1. 门诊统筹项目的结算顺序

根据医保待遇相关规定,将原市本级实施的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门诊特定诊疗项目统一纳入普通门诊统筹项目,保留原门诊慢性病待遇项目,将原门诊大病、  特药等待遇纳入特定病待遇项目。

根据“待遇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对参保人员发生的合规门诊费用,按  照“特定病待遇、门诊慢性病待遇、普通门诊统筹”的顺序,先根据特定病待遇规  定进行支付,对超过特定病支付限额或不符合特定病待遇支付规定的费用,再分别  根据门诊慢性病待遇、普通门诊统筹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则支付。参保人员享受相应  门诊统筹待遇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起付标准,以及超过起付标准但在支付  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不再享受其他门诊统筹待遇。

  1.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将原门诊特定诊疗项目纳入普通门诊统筹项目,不再单独支付。

一个年度内,医保统筹待遇正常的参保患者按规定在首诊医疗机构、转诊医疗机构就医进行联网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合规费用(不含已享受其他门诊统筹待遇的费用)  给予保障。

表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人员类别

 

起付标准

(元)

 

合规费用最高限额

(元)

支付比例

 

首诊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办理转诊手续

未办理转诊手

办  理

转  诊手续

未办理转诊手续

在职

 

 

1200

4000

 

 

70

 

 

60

 

 

50

 

 

50

 

 

40

退休

5000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6000

表 2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

(元)

 

合规费用最高限额(元)

支付比例

首诊医疗机构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办理转诊手续

未办理转诊手续

6000

100000

50

50

40

 

注:首诊机构:属于基层医疗机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转诊机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到指定的一家二或三级医疗机构。专科门诊:三院传染科、开展精神科医院的精神专科门诊就诊,直接享受,  无需转诊手续。急诊抢救:急诊抢救可在二或三级医疗机构直接办理急诊挂号,按规定直接刷卡享受,无需转诊手续。

友情提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到某一家转诊机构后,以后长期固定在该转诊  机构就医的,无需每次就医前再办理转诊手续,期间一旦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刷卡  结算,该次转诊周期自动终止。

异地就医人员在异地就医的,不受首、转诊制度的限制。 3.门诊慢性病待遇

3.1 门诊慢性病待遇享受条件:患有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脑卒中合

并器官功能障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征、克罗恩病、慢性肝炎(中、重度)、  慢性肾炎(中、重度)、帕金森氏综合症、恶性肿瘤,并经临床评估达到《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临床评估标准》要求的职工医保统筹待遇正常的参保人员。

  • 门诊慢性病待遇病种申请认定。参保人员向本人家庭医生申请门诊慢性病待遇。其中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参保患者需提供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或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明确诊断的病史资料和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其他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需提供三级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病史资料和相关检查化验报  告。

 

 

 

门诊慢性病待遇病种

支付比例

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元/年)

 

社区

其他定点单位

 

在职

 

退休

1 一个病种(恶性肿瘤除外)

 

 

75

 

 

70

800

1000

2两个以上病种(恶性肿瘤除外)

1200

1500

3 恶性肿瘤

2000

2400

4.恶性肿瘤合并其他病种

2400

2900

  • 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

慢性病患者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给予保障,具体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如下: 注:合规药品费用指慢性病病种药品目录文件规定范围内产生的药品费用。

 

  • 特定病待遇

特定病待遇项目包括门诊大病特药、特定病药品等项目

  • 门诊大病
  • 门诊大病病种费用范围。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费,血友病药费,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重症精神病以及癫痫伴发精神障碍药费。
  • 门诊大病申请认定。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需要在门诊进行治疗的参保人员,可到专科医生处申请,由医生审核申报。患者携带病史资料、身份  证等到医院医保办上传资料,经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刷卡  即可享受。其中重症精神病以及癫痫伴发精神障碍药费到精神专科医院申请。

4.1.3.门诊大病待遇标准。一个年度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以下特定病种门诊治疗时,合规门诊费用可以享受补助。

 

门诊大病病种费用

起付线

支付比例

合规费用支付限额(万元)

1.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

 

 

 

800

元/年

 

 

 

在职90

退休95,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96

——

2.器官移植后抗排斥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

术后第一年 10 万,第二年

7 万,第三年及以后 5 万

3.恶性肿瘤放、化疗费

——

4.血友病药费

6 万

5.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

1.5 万

6. 重症精神病、癫痫伴发精神障碍

 

0

 

——

  • 特药和特定病药品
  • 药品范围:特药指通过省统一谈判纳入省特药管理的药品;特定病药品  范围:适于门诊治疗且未纳入省特药范围管理的限特定肿瘤治疗的药品。
  • 申请认定:参保人员中的符合特药使用适应症的患者,持身份证、省社保卡、相关病史资料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处申请,经责任医师审核申报后,  至该院医保办审核所需资料。资料齐全的,至个人选定的特药定点药店或申请医院医保办向医保中心上传资料。经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员凭特药责任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在选定的特药药店或申请医院购药。
  • 待遇标准

 

特药药品

补偿比例

门诊合规费用支付限额(万元)

 

特药定点刷卡

 

市外转诊

未 经 审 批市外就医

省老特药(赫赛汀、达希纳)

 

75

 

按 市 内 支付 比 例 的基 础 上 降低 5个百分点

 

按 市 内 支付 比 例 的基 础 上 降低 20个百分点

 

 

 

15 万

省新特药

65

特定病药品

65

注:住院期间发生的特定病药品,按照普通乙类纳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 定点医院:一院、二院、中医院、三院、肿瘤医院、妇幼保健院、武进医  院、武进中医院、常州老年病医院、金坛区人民医院、溧阳市人民医院。

定点药店:人寿天医药商场、恒泰医药连锁奥园店、万仁大药房湖塘人民路店、  金坛百姓大药房颐和店、溧阳国大人民药房中心店。

  • 特殊人员用血
  • 患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经由常州市中心血站核准不能享受血站免费用血,或者超出免费用血额度的,按照自付40的比例将用血的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 患有以上三种疾病的参保人员需用血的,由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肿瘤、血液科副主任以上医师确认后,携带病历、身份证复印件至医师所在医院的  医保办办理相关手续。

三、异地就医政策待遇

(一)异地就医范围对象。

类  别

异地就医对象

 

 

 

异地就医

  1.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常州市外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参保人员。
  2.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常州市外长期居住且不迁户籍的参保人员。
  3.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常州市外长期工作的参保人员。

 

 

市外转院转诊

异地转诊人员:指受我市医疗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医疗机构批准,需要到常州市外医疗机构继续就医的参保人员。

 

未经转诊市外就医

 

自行市外就医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人员。

 

(二)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人员类别

备案方式

 

窗口备案

不见面备案

医疗机构备案

 

异地安置人员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

可利用市医保局网上自助服务大厅、国家异地就医小程序、常州医保小程序、我的常州 APP、常州人社APP,按提示录入信息并传输相关材料

 

 

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2.异地居住证明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

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

——

 

 

地工作证明材料

 

 

自行市外就医人员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

 

 

份证件或社保卡

 

 

 

 

 

异地转诊人员

 

 

 

——

 

 

 

——

在具有转诊资质 的 医 疗 机构,由医院医保办通过市定点单位网上办事系统直接办理异地转诊备

案手续。

 

(三)异地就医待遇标准

  1. 医保目录及范围。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发生的门诊住院  费用,执行江苏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  标准范围(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及范围);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发生的  住院医疗费用、在长三角地区(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  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及范围。
  2. 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或异地急诊发生的医  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与市内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一致。参保人员按规定转  诊到市外医疗机构继续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相应医疗机  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 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限住院、特定病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相应医疗机构  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 20个百分点。

(四)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异地就医分为通过异地就医信息系统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以下简称直接结算)  和参保人先行全额垫付医疗费,再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机构零星报销(以下简称零星报销)两种。

  1. 直接结算。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就医联网  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直接结算。
  2. 零星报销。

类别

携带材料

1.办理异地就医的三类人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员在异地未联网刷卡,发

2.医疗收费票据

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

3.费用明细清单

 

  1. 处方病历资料或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2. 本人银行借记卡

2.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直接到市外就医的门诊特

6.代办人身份证

定病和住院费用

7.其它: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

 

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材料,无法提供的应先填写个人承诺书,急诊需提供 急诊诊断证明。

3.办理市外转院转诊手续人员在异地未联网刷卡,

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

注:1)已办理过上海异地就医手续并受委托的参保人员,医疗费也可在上海市黄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报销,地址:上海市鲁班路 390号,电话:021-63030099。

(五)异地就医注意事项

  1. 异地就医自办理之日起生效,6个月内不能取消异地就医或变更安置地。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其省社保卡在本市医保定点单位的使用功能予以自动封锁。
  2. 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待遇分为门诊和住院两类。在长三角省市范围内,门诊和  住院都可直接刷卡结算,其他省市仅支持住院刷卡结算。
  3. 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受就医地及其定点医院是否支持联网结算的限制。
  4. 省外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执行  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执行参保地政策。因各地   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5. 市外转院转诊的备案时效为 6个月。

(六)医保中心经办机构大厅地址:

名 称

地  址

市区

常州市锦绣路 2 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B 区

溧阳市

溧阳市永定路 65 号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金坛区

金坛大道 150 号金坛区人社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武进区

武进区武南路 518 号武进人力资源市场 2 楼大厅

新北区

新北区红河路 65号(新北区新桥镇新桥大厦 3楼服务大厅)

天宁区

竹林北路 256 号天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钟楼区

星港大道 88 号钟楼区政府一楼大厅

经开区

常州市东方东路 168 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四、省社保卡遗失或损坏怎么办

省社保卡遗失或损坏,可拨打 12333 进行临时挂失(社保功能临时挂失有效期

为 7天,逾期将自动解挂;金融功能临时挂失有效期按照合作银行规定执行)。省社保卡正式挂失补卡,须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原件至卡标注银行的相关网点办理正式挂失补卡手续。。

如您想进一步了解我市职工医保政策及具体办事流程,可以致电 12333,或登录市医保局官网查询。也可以关注“常州医保”微信公众号、“常州医保”小程序。

如您想进一步了解医保的缴费渠道及方式,可拨打常州税务特服号 96888732 或关注“常州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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